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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落实有关重点工作成效明显地区给予激励支持的意见

| 招商动态 |2018-07-27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落实有关重点工作成效明显地区给予激励支持的意见

泉政办〔2018〕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 2016 〕 82 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落实有关重点工作成效明显地区给予激励支持的意见》(闽政办〔 2017 〕 118 号)精神,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各方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为建设“ 五个泉州 ” 作出更大贡献,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落实有关重点工作成效明显地区给予激励支持,有关意见如下:

一、经济增长方面

(一)支持各县(市、区)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努力提高综合经济实力,有效增强对稳增长的拉动力,对各县(市、区)考核 GDP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第三产业增加值等 3 个指标,按照 40% 、 30% 、 30% 的权重加权平均后排名,对位居前 3 名的县(市、区)各奖励 1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

(二)对 “ 五个一批 ” 项目中新开工项目数量和实际完成投资增幅位居全市前 3 名的县(市、区),从市级重点项目前期经费分别奖励 50 万元工作经费。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

(三)县(市、区)新引进或增资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投资额超过一定规模的项目,由市级财政给予相关县(市、区)前期工作经费奖励。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四)考核工业增加值、技改投资、工业用电等全市工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按照 40% 、 30% 、 30% 的权重加权平均后排名,从市级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位居前 3 名的县(市、区)分别奖励 50 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

(五)按照年度各县(市、区)第三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对全市第三产业固定资产投资贡献率增幅位居前 3 名的县(市、区),从市级产业转型升级引导资金分别奖励 5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

(六)继续推进 “ 放管服 ” 改革,培育良好市场环境,按照实际利用外资规模、实际利用外资质量、项目签约、履约、到资、客商资源库建设、项目信息库建设、外资招商引资推进工作、外资项目落地服务工作等 7 项指标,从市级商务专项资金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利用外资工作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泉政办明传〔 2017 〕 148 号)相关奖补标准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七)按照出口额占全市份额、出口增长等指标考核情况,对各县(市、区)实行外贸出口绩效奖励。支持各县(市、区)促进外贸转型升级,配合省级按照出口规模、出口增量、生产型企业出口规模占比等指标和工作情况实行综合评价,从外贸资金中统筹调剂,对每年获得省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县(市、区)奖励扶持资金的县(市、区)给予额外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八)对各县(市、区)商贸发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主要考量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从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九)按照上年度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结果,对进入全省排名前 10 、全市排名前 3 的开发区,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奖励资金;对新引进的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 5 亿元的项目,按照项目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开发区前期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资金从省级切块下达的商务专项资金中安排。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十)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林下经济、现代花卉、现代林业等)、现代花卉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等林业产业发展项目给予激励奖励,对年度内全面完成当年建设任务并全额下拨项目补助资金的县(市、区),按该县(市、区)当年补助资金总额 10% 的比例,从市级相关专项资金分别给予奖励;对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品牌农业建设成效明显的县(市、区),以及农民创业园及示范基地绩效评价成效明显的县(市、区),从市级相关专项资金分别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农业局、财政局

(十一)支持各县(市、区)加大财源培植力度、提升财政收入质量,对完成当年收入任务、质量提高等实行奖励,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完成年初下达任务数比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年初下达任务数比率、一般公共预算税性比重、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等 5 个指标,分别按 20% 的权重加权平均后排名,对位居前 3 名的县(市、区)各安排 100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二)新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城市公用设施项目建设的,按债券当年规模给予发债企业 1% 的贴息。推动各县(市、区)引导辖内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城市公用设施项目建设,给予企业所在县(市、区)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奖补标准按照《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资金资源安排与工作实效挂钩激励机制的通知》(泉财建〔 2017 〕 355 号)的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

(十三)对实施特色小(城)镇建设推动新型城镇化改革发展成效显著,经全市小城市培育试点暨特色小镇创建试点考核,综合各试点小(城)镇成绩全市排名前 3 的县(市、区),从市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各安排 100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

二、民生事业方面

(十四)对扶贫开发工作综合评价较好的县(市、区),在市级以上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上给予奖励。对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工作力度大,以及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县(市、区),安排上级就业专项资金时根据绩效评价情况给予倾斜支持。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人社局、财政局

(十五)推动实施 PPP 工程包,对乡镇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城市公共停车场、养老服务等 4 个领域 PPP 工程包,按照落地的工程包规模给予每个县(市、区)一定的前期经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补助,按照泉州市财政局等 4 个部门《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 PPP 工程包的通知》(泉财债〔 2017 〕 293 号)规定的奖补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民政局、财政局

(十六)评选利用创新模式补齐教育事业、医疗卫生事业、公共文化服务、养老服务、民生基础设施短板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时根据评选结果,给予倾斜奖励和支持。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卫计委、民政局、人社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委、水利局、文广新局、体育局、财政局等

(十七)实施城乡石结构房屋(农村危房)改造,按时序进度完成城乡石结构房屋 “ 六个一批” (帮扶改造一批、成片改造一批、修缮加固一批、零星翻建一批、征收盘活一批、安全管理一批)重点项目,保质保量完成列入省级(含)以上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县(市、区)在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奖励和支持。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民政局、农业局、财政局

(十八)对储备粮库规范化建设或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县(市、区),在安排储备粮库规范化建设及粮食质量检测能力提升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对承担粮食应急保障和军粮供应任务的市级粮食应急(骨干)加工企业、军供定点粮食加工企业、市级放心粮油经销店,从粮食产业发展专项中给予奖励。对食品安全综合评价较好以及专项治理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市级以上食品安全专项资金补助时给予倾斜支持。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局

(十九)对被评为 “ 四好农村路 ” 全国示范县的县(市、区),一次性安排 1000 万元给予奖励;对被评为 “ 四好农村路 ” 省级示范县的县(市、区),一次性安排 500 万元给予奖励;对被评为 “ 四好农村路 ” 市级示范乡进行通报表扬,并由市、县两级政府对每个示范乡各安排 30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财政局

三、创新驱动方面

(二十)对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按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给予分档补助,并对支出额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 1.8% 的奖励。对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按照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的 12.5% 给予奖励补助,最高不超过 250 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二十一)对泉州高新区各分园区推动我市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情况进行奖励,按照各分园区创新能力和创业活力、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能力、开放创新和国际竞争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四大方面创新指标,根据考核评价情况,对位居前列的园区,从泉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二十二)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泉政办〔 2017 〕 147 号),对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工作情况进行奖励,按照科技特派员(团队)的工作业绩、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及专利成果转化、科技特派员公共服务平台、“ 星创天地 ” 建设试点情况,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从科技创新专项中统筹安排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专项经费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四、生态保护方面

(二十三)构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长效机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结合上年度地方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评结果,从市级水利专项资金对考核优秀的县(市、区)每个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财政局

(二十四)开展小流域 “ 以奖促治 ” ,综合考核小流域水质提升年度目标、长效机制、管理体制和污染整治工作完成考核情况,市级环保专项资金按照省级专项资金奖补额度的 30% ,给予配套奖补。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

(二十五)以地表水质优良比例、森林覆盖率、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等指标进行考核排名,三项指标占比分别按照 40% 、 30% 、 30% 权重确定,从市级环保专项资金根据考核情况对位居前 3 名的县(市、区)每个给予 50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林业局、财政局

五、效能建设方面

(二十六)健全机关效能建设正向激励机制,按照市对县(市、区)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排名情况,市级财政对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县(市、区),各给予 100 万元绩效奖励。各县(市、区)可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和实际情况,给予本级绩效管理对象 适当追加绩效奖,具体分配方案由该县(市、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制定。

责任单位:市效能办、财政局

六、其他

(一)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激励政策措施。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自身财力,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加大激励力度,增强工作实效。对县(市、区)的奖励资金由各县(市、区)用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不得用于发放个人补贴及一般性支出。

(二)本意见自2018 年度起开始执行,有效期 3 年。根据年度相关指标考核情况,下一年度5月底前兑现奖励金,并于 6 月底前将奖励资金落实情况报市财政局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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